“刷单”刷出的“网红店”骗你没商量

来源: 经济参考报 | 2021-10-11 15:51:48

在电商平台上,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。也正因如此,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、获取更多交易机会,寻找“刷手”进行虚假交易,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、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。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,严厉打击“刷单炒信”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“大V”编造的高分点评

典型案例: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“网红店”的需求,2020年底,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“大V”,“大V”到店付费用餐,编造好评“作业”发布,并予以高分点评,好评“作业”经“审核”后返还餐费。当事人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,帮助商家提高星级,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,欺骗误导公众。

法律依据及处罚: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罚款20万元。

案例点评:网络点评和排名,原本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,反映人气、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,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判断和选择。在虚构评价等方式下,“粉丝”可以有,“互动”可以买,“好评度”能够提升,“播放量”可以增长,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、选择权等合法权益,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不利于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,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。

“刷”出来的网店销量

典型案例:深圳市酷美传媒有限公司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,实际不发货,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退款,另外再给17元/单的刷单佣金。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,实际进货量、销售量、销售额与其在淘宝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“1.5万+”严重不符。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。

法律依据及处罚: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,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,处罚款5万元。

案例点评:“刷单炒信”本质就是造假,即在点击、阅读、观看、消费等方面,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“好看”,误导市场、诱导消费,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。根据实施“刷单炒信”行为的不同主体,大体可以分为“自刷”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。而“自刷”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、亲友等熟人刷单,虚构商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等信息。

规模化刷单非法获利

典型案例:2018年、2020年前后,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、浙江番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、浙江辣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家公司,申请“企业QQ号”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,分设成“排单组、审核组、导购组、售后组”,运营“刷单炒信”工作。借助专用刷单软件,搜索有刷单需求的商户,分配“刷手”刷单任务,完成虚假交易,帮助网店经营者在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业排名、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,误导消费者。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,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,刷单商品总金额3.59亿余元,获利372.93万元。

法律依据及处罚: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,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,处罚款200万元。

案例点评:组织专业团队、利用网络软文,当前“刷单炒信”日益呈现出组织化、职业化、规模化等特点,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时,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责任,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要环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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